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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利民与赵继东、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利民,赵继东,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292号原告郑利民,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李泽源,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继东,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赵品学,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盛街153号名人山庄B幢,工商注册号500112000087779。法定代表人朱骏雷,(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利民与被告赵继东、重庆市本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郑利民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40元,因原告郑利民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人民陪审员  雷 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