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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涿州市建华清洗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市建华清洗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杜利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法,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被告涿州市建华清洗设备厂。法定代表人白建华。地址涿州市冠云路中段伟业街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涿州市建华清洗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涿州市建华清洗设备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9元,由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高 娟人民陪审员 闫 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封玥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