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青岛市黄岛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274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甸禄,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逄晓艺,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侯连江,村主任。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村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