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强与王树琴、王明大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王树琴,王明大,朱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050-1号原告:张强,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南。被告:王树琴,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现住宁国市。被告:王明大,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根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鹏,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张强诉王树琴、王明大、朱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宁执保字第00050号民事裁定书,对王树琴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王树琴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树琴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胡李霞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