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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9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益志与刘泽学、刘泽会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志,刘泽会,刘泽学,刘泽碧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875号原告刘益志,男,194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也很大连村四方井组25号,身份证号码510222194405194315。被告刘泽会,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泽学,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泽碧,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中伦村陈家沟组79号,身份证号码510222196910177021。本院在审理刘益志刘泽学,刘泽会,刘泽碧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益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益志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益志撤回起诉。因原告刘益志经济困难,案件诉讼费依法予以减免。审 判 长  杨锐睿人民陪审员  刘开远人民陪审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