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商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1889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灵山卫支行诉石连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岛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文稿纸审签:年月日拟稿:年月日标题: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黄商初字第1889号主送:当事人附送:附卷、归档拟稿单位:民三庭校对人:打印人员:印刷份数:主文如下: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889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灵山卫支行,住所地XXX。负责人王世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庄耀东,该公司职工。被告石连铭,男,XXX出生,汉族,住址XXX。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灵山卫支行诉石连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灵山卫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1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3231元,退323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赵玉京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