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特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道英申请宣告李惠兰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道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区法民特字第00097号申请人杨道英,女,193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杨道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惠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道英诉称,女儿李惠兰于1992年8月22日在嘉陵江千厮门江岸边从轮船跨至小船途中不慎坠入江中,至今杳无音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宣告李惠兰死亡。经查,李惠兰,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1992年8月22日,李惠兰和其丈夫史远明在嘉陵江千厮门附近水域坠水,至今下落不明。现杨道英起诉来院,要求宣告李惠兰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18日在《重庆日报》上发出寻找李惠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公告期限届满,李惠兰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惠兰于1992年8月22日在嘉陵江千厮门附近水域坠入,至今没有出现,复经本院按法定程序发出寻人公告后,届时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惠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