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与武汉诚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武汉诚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65号。负责人:胡国祥。被告:武汉诚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诉被告武汉诚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汉诚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240252.01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武汉诚宇物资配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40252.01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