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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王某某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赔偿申请人林某某医疗费等计损失费73102.51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家庭贫困,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林某某的意见,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曹鹏飞审判员  张亚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