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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卫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的黑色“雅得”牌两轮摩托车沿建设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平顶山市卫东区平东电厂南门附近,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96mg/100ml。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与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3000元,王某某对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证人王某某、毛某某的证述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平)公(交)鉴(毒)字(2015)第523号鉴定报告,平顶山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出具李某某的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及视频资料、涉案车辆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谅解书、收到条,亦有李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机动车信息的查询结果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鉴于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