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嵇道才、李凤霞与徐兴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道才,李凤霞,徐兴凤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嵇道才。原告李凤霞。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兴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嵇道才、李凤霞诉被告徐兴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嵇道才、李凤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道才、李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嵇道才、李凤霞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倩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