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某与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828号原告金某,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斯某某,男,1984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德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莫日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