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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孙静,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42岁,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英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明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