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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唐建平申请执行李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平,李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平,男,生于1959年10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李亚平,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路。唐建平申请执行李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资金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592号执行案的未清偿借款150000元及资金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德钊审判员  高也巧审判员  黄立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珑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