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唐建平申请执行李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平,李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平,男,生于1959年10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李亚平,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路。唐建平申请执行李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资金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592号执行案的未清偿借款150000元及资金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德钊审判员 高也巧审判员 黄立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珑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