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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印海鹏与王成森、谢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印海鹏,王成森,谢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2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印海鹏,居民。委托代理人汪杰,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森,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琳,居民。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夕忠,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印海鹏因与被上诉人王成森、谢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印海鹏。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 审 判员 秦广林代理 审 判员 曹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兼) 郭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