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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友财与朱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财,朱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胡友财,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谢晋,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天博,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凤兰,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朱凤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凤兰银行存款1094165元(案款1061775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35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贺雪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