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友财与朱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财,朱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胡友财,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谢晋,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天博,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凤兰,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朱凤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凤兰银行存款1094165元(案款1061775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35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贺雪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