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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庆锋与梁丁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锋,梁丁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947号原告:刘庆锋,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董杜庄镇黑刘家村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刘春法,莘县妹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薛福伟,莘县妹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丁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峰与被告梁丁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刘庆峰负担。审判员  王子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雅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