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一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209号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宝龙城市广场售楼部三楼。法定代表人许××,职务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张立志,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惠。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就本案愿意自行解决。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831.5元由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巧荣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徐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