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与陈大力、化雪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陈大力,化雪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76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注册号:440600500013669。负责人陈宇辉。委托代理人伍阳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柳学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主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被告陈大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812。被告化雪荟,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2820。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诉被告陈大力、化雪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被告已主动支付了物业服务费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燕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冬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76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被告蔡绮敏本院在审理(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审判员谢燕贞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记员罗冬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