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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行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后凤与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后凤,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宣中行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后凤,女,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兰金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徐照兵,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厚清,安徽陶厚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后凤因诉被上诉人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行初字第000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后凤,被上诉人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徐照兵、陶厚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徐后凤向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公开澄江办事处海棠湾村、徐村村、街头村、云盘山村四个小组所有已经被拆村民房屋的产权证”。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2014第03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故对徐后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徐后凤认为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徐后凤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徐后凤所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徐后凤称案涉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相关,但未能对此进行合理说明。徐后凤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他人的产权证,与徐后凤自身“生产、生活”无关联,故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2014第03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徐后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后凤负担。徐后凤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上诉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等无关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3、判令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徐后凤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信息公开;4、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徐后凤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徐后凤的主体资格;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单,证明徐后凤依法向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3、2014第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4、宣复决字(2014)1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徐后凤对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答复不服申请复议被维持,起诉符合法定程序。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徐后凤于2014年9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徐后凤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且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不属于申请公开的范围;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2014年10月12日,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就徐后凤申请向徐后凤作出了答复。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四)项,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无异,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徐后凤向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公开澄江办事处海棠湾等四个村民小组所有被拆村民房屋的产权证,该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徐后凤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相关。故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徐后凤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2014第03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行政答复行为程序合法,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徐后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徐后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后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少华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满先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程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