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棣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宝芳与赵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张宝芳。被执行人赵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芳与被执行人赵峰其他权属、侵犯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955.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955.5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