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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潘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仇继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仇继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青年西路27号2幢103室。负责人陈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万新,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继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告仇继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坚代理审判员 杨 淑 梅人民陪审员 杨 文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正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