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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和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2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敬文泽,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子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登记在攀枝花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川D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攀枝花市金沙江大道行至钢城轧钢厂路段时,与在公路上行走的一名行人(身份信息不详)相撞,造成该名行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该名行人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立即拨打“120”,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即赶赴现场,将正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杨某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系、照明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具有安全隐患。另查明,攀枝花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其中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110案件信息,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死亡证明书,尸体检验记录,认尸启事,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发票,请示函,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对肇事车辆上的黏附物对比鉴定、肇事车辆安全技术鉴定、驾驶员酒精检测的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仲明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