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72号原告:胡某甲,男,200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理人:朱某(胡某甲母亲)。被告:胡某乙,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运输区下料队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胡某乙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