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于成海与安志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成海,安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4号申请人:于成海,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本市新兴区东升村。被执行人:安志卫,男,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东升村。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开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安志卫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要求公告送达,待找到被执行人安志卫时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成海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新执字第84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付长明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