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淮安市华天家世界装饰中心与周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华天家世界装饰中心,周前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淮安市华天家世界装饰中心,住所在淮安市淮海东路***号淮汽大厦*层,工商注册号320802000012958。法定代表人周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滨,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前。原告淮安市华天家世界装饰中心(以下简称“华天装饰”)与被告周前欠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天装饰法定代表人周明的委托代理人黄海滨,被告周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天装饰诉称,2011年4月27日,被告周前向我中心出具欠条,载明欠到装修费、家具款合计227417.80元。2013年4月6日,其因未还款重新出具欠条,后于2014年8月5日、2014年12月11日分别还款2000元、5000元,并于2014年12月11日代付地砖材料款3万元,余欠款190417元未还,请求判决被告周前给付欠款190417元。被告周前辩称,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期间,原告华天装饰利用我拥有的《扬子晚报》淮安楼市、《淮海晚报》广告版面刊登广告,其广告费用抵冲我装修中使用的材料及装修费用总计409517.80元。原告华天装饰周明多次与我协商,请求照顾生意,广告费用抵182100元,其余227417.80元暂时挂账,让我打欠条放在财务做账,声称这笔款不做广告改换我手中其他材料。2011年4月27日,我打给他们挂账条,从2011年4月27日至2013年4月6日,原告华天装饰一直没有从我处领取材料,这张欠条两次都没有注明需要还款的金额及时间。2014年12月11日,原告华天装饰客户陈小祥需要地砖,我提供地砖计3万元,同日晚周明急需现金,我在淮海第一城门口给他现金5000元。2014年8月9日,我提供给原告华天装饰客户陈小祥墙纸计7982元。2014年8月5日,原告华天装饰财务没有钱开票,我给其2000元开票。2014年7月17日,我代原告华天装饰付东湖豪庭客户赔偿款1300元,并代付保洁等费用900元。2014年8月8日,我代付李行长家贴墙纸工人王美军人工费400元。2014年,原告华天装饰工程部项目经理王永年取雅庭罗兰床一套,计价2579元(床架461元、床头1082元、床尾473元、床头柜581元)。2012年下半年或2013年,我介绍原告华天装饰做云梦清河别墅样板房装修项目,总价96万元;2013年底,我又介绍原告华天装饰做别墅一套,总价大约14万元,原告华天装饰应支付我业务提成。2015年6月4日、6月30日、8月10日,我为原告华天装饰垫付欠红星美凯龙房租费分别为2万元、1万元、23000元。我不欠原告华天装饰钱,原告华天装饰欠我钱。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7日,原告华天装饰与被告周前对双方之间发生的家庭装修、建材、家具及广告等业务进行结算后,被告周前向原告华天装饰出具欠条,载明:“欠到家装及尚品、装修费、家具款合计227417.80元。”2013年4月6日,被告周前更换前述欠条据。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被告周前向原告华天装饰支付或代付款计49598元,具体如下:2014年7月17、19日,被告周前代原告华天装饰付东湖豪庭一客户赔偿、保洁等款共计2200元;2014年8月5日,被告周前付原告华天装饰款2000元;2014年8月8日,被告周前代原告华天装饰付给为李行长家贴墙纸工人王美军人工费400元。2014年8月9日,被告周前提供原告华天装饰客户陈小祥墙纸、辅料等计7982元,应由原告华天装饰结算给被告周前。2014年11月10日,原告华天装饰从被告周前处取床架计461元、床头计1082元、床尾计473元,合计2016元。2014年12月11日,被告周前付原告华天装饰款5000元,并代原告华天装饰付陈小祥地砖计300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会计账页,收据,代付条据,陈小祥签字的条据,客户订购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被告周前主张,2014年,原告华天装饰工程部项目经理王永年取雅庭罗兰床一套,包含床头柜计581元。被告华天装饰质证称,王永年从其处拿床架、床头、床尾是事实,从其处拿的床头柜计581元是自己的。原告华天装饰未能举证证明自已的主张。被告周前主张于2012年下半年或2013年介绍云梦清河别墅样板房(总价96万元)、2013年底介绍别墅一套(总价约14万元),给原告华天装饰装修,其应支付我业务提成。原告华天装饰质证称,我们之间的互相介绍业务,不存在答应给其提成的事。被告周前主张提前支付承租房屋的部分租金53000元。原告华天装饰质证称,她付红星美凯龙房租是事实,因双方之间有租赁合同,这个钱应由她付,不存在为我们垫付。被告周前主张提供给原告华天装饰剑南春酒价值165000元。原告华天装饰诉称,她给200箱,拿走110箱,余下90箱,其中50箱算作利息,余下40箱,都是剑兰春老窑2006-42度,双方为价格没有谈好。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持诉、辩称意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告华天装饰与被告周前之间属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关于床头柜,原告华天装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系自己的物品,鉴于其从被告周前处拿走该物品的事实,被告周前要求将此款折抵欠款,予以支持。被告周前主张为原告华天装饰装修项目应支付提成、提前支付承租房屋费用、及供酒等,原告华天装饰不予认可或否认其主张的事实,且其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诉讼解决,本案不予理涉。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对部分事实的认定,认定被告周前欠原告华天装饰款177238.80元,故原告华天装饰要求被告周前清偿欠款177238.80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华天装饰主张超过上述认定数额的部分,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华天装饰款177238.80元。二、驳回原告华天装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8元(原告华天装饰已预交),减半收取2054元,原告华天装饰负担142元,被告周前负担19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尹建军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玲西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