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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宋淑霞与青岛杨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淑霞,青岛杨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宋淑霞。被执行人青岛杨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团地、思源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杨栋,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淑霞与被执行人青岛杨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7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宋淑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9月29日前将案款257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予以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7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万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