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96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马连生,电白县水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杨迪进人民陪审员 李树权人民陪审员 田月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建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