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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吴宗萍与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萍,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793号原告吴宗萍。委托代理人孙庆功,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雨辰,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萍诉被告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宗萍于2015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20元,减半收取12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60元,由原告吴宗萍承担。审判员  王学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