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二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李胜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李胜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1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住所地:德安县蒲亭镇石桥路15号。负责人宛靖,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卫红,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客户经理,住德安县。被告李胜宏,男,住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诉被告李胜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以与被告李胜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魏方云审判员 陈 献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