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婍与廖平英、黄丽英、厦门尊府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婍,廖平英,黄丽英,厦门尊府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杨婍,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渊平,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廖平英,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谢燕、陈清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丽英,女,1974年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厦门尊府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文滨花园二期5#楼1层09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6840292-6。法定代表人刘诗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婍与被告廖平英、黄丽英、厦门尊府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尊府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婍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尊府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婍撤回对被告厦门尊府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悦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