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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26-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80年6月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金中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赔偿款4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赔偿款64879.84元,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5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对剩余赔偿款19879.84元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金中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