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天朋、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96-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天朋。被执行人:李芳。关于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天朋、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天朋、李芳所拥有的座落于嘉鱼县鱼岳镇西正街35号1幢1-8屋房屋(产权证号:嘉鱼房权证鱼岳字第:00026864、00026865、00026866)二、被执行人徐天朋、李芳负责看管。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下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风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