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蒋庆余、吴春根与吴春根、荚恒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816号原告蒋庆余。委托代理人江碧仲,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根。被告荚恒香。被告吴学智。被告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根,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庆余与被告吴春根、荚恒香、吴学智、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庆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庆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5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752元,由原告蒋庆余负担。审 判 员 项李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童 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