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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655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潭东区。被告:王某,女,198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瀚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仲菲艳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齐永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