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655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潭东区。被告:王某,女,198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瀚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仲菲艳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齐永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