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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竹华等诉罗运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竹华,黄才学,石世元,毛术吾,林飞文,钟细伟,罗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738号申请执行人王竹华。申请执行人黄才学。申请执行人石世元。申请执行人毛术吾。申请执行人林飞文。被执行人钟细伟。被执行人罗运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竹华、黄才学、石世元、毛术吾、林飞文与被执行人钟细伟、罗运良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细伟、罗运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竹华、黄才学、石世元、毛术吾、林飞文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4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