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陈金安与陈改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金安,陈改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金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雷。委托代理人:胡贵州。系申请再审人陈金安所在村委会推荐的代理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改群,男,汉族。申请再审人陈金安与被申请人陈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清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陈金安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陈金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金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安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库锁庆审判员 徐永强审判员 孙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齐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