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华诉被告石小灿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62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李俊婷,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秋峰、被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石某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之后登记结婚。于2006年5月生育一女儿王某甲,于2008年2月生育一子王某乙。二人婚后感情尚好,但近年来因被告不忠实家庭,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王某乙、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石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愿抚养婚生女王某甲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东风桥车一辆归其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2006年5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于2008年2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证明、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册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婚后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共同构建幸福、和谐、美满的家庭,而原、被告因婚后彼此缺乏信任,亦缺少交流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某某提出离婚,被告石某某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因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的意见,故以该意见为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双方陈述不一致,且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故本案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原、被告婚生女王某甲由被告石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