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亓某某诉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18号原告亓某某,男。被告黄某某,女。被告李某甲,男。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丁。原告亓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亓某某诉称:2015年7月1日原告在农业银行乾县支行自动柜员机用自己名下的卡号为:622848022119384276的银行卡将10100元转账给了在邮政银行乾县支行户名为李某戊的人,其银行账号为:6221887950019022631。后原告多次通过农业银行要求返还原告现金,因该款已汇入被告账户,无法返还。原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询李某戊已于2015年3月身故,其存折留有密码,其他亲属无法支取返还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五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0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三眼桥分理处自动柜员机上用自己名下的卡号为:622848022119384276的银行卡转账给宋战鹏时,误将10100元转账给了6221887950019022631的账号上。原告发现后通过银行及公安机关查询,该账号开户行:乾县注泔邮政储蓄所,户名:李某戊。该账号支取需要密码。2015年3月8日李某戊已去世。其继承人有:妻子黄某某及子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共5人。原告找被告黄某某协商,但由于其他继承人在外地,该款无法取出。2015年7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1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操作失误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转入李某戊的账户,由于李某戊已经去世,其继承人应将此款返还原告。故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该纠纷系原告失误造成,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李某戊名下账号6221887950019022631上的存款10100元返还给原告亓某某。本案诉讼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亓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扬注: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损失的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