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诉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陈宏基与钱宙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宏基,钱宙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诉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陈宏基。被申请人钱宙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宏基与被申请人钱宙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陈宏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钱宙超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宏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钱宙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宏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