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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与威海华腾新陶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威海华腾新陶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26号原告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天福路13-3号。委托代理人隋新宁,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威海华腾新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南海新区现代路北、龙跃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华腾新陶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5元,由原告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丛紫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