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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7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京路胜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董玉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路胜发商贸有限公司,董玉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7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路胜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冠庭园6号楼2层228。法定代表人秦存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先坤,北京京路胜发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玉民,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卫疆。上诉人北京京路胜发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玉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3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京路胜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京路胜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京路胜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董玉民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京路胜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京路胜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洁莹审 判 员  肖 伟代理审判员  王 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