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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6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宁乡县沩山乡湘沩烟道管厂与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沩山乡湘沩烟道管厂,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6208号原告:宁乡县沩山乡湘沩烟道管厂,住所地宁乡县沩山乡沩山社区肖家组。经营者陈仲秋,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沩山乡沩山村金城肖家组。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法定代表人:刘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乡县沩山乡湘沩烟道管厂诉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被告间从未签订过《湘沩烟道管厂销售施工合同》,也从未授权他人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相关合同。从原告提交的《湘沩烟道管厂销售施工合同》来看,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芙蓉园里”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依原告宁乡县沩山乡湘沩烟道管厂提交的现有证据《湘沩烟道管厂销售施工合同》来看,本案系“芙蓉园里”建筑工程中的烟道承包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烟道施工是独立于土木工程建设的普通建筑工程,仅为建筑工程附属的独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故应适用一般合同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处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第、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