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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交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密田与周军绪、临沂市罗庄区通茂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密田,周军绪,临沂市罗庄区通茂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交初字第515号原告:王密田。委托代理人:吴玉华,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绪。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通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肖庄村江泉路南100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山大道1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密田与被告周军绪、临沂市罗庄区通茂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密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军绪、临沂市罗庄区通茂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密田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军绪、临沂市罗庄区通茂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密田撤回对被告周军绪、临沂市罗庄区通茂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密田负担。审判员  李佃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加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