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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渭南康达信息中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康达信息中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康达信息中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康实,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欢,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高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康达信息中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60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高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欢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渭南康达信息中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高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渭南康达信息中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高欢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