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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兴国与杨桂华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国,杨桂华,刘士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宏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国,男。被执行人杨桂华,女。被执行人刘士元,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5)宏民一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月31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桂华的工资收入,冻结数额为50000元。本载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佳鹏审判员  黄文德审判员  刘 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