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莉杰申请执行叶孝辉、方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赵莉杰,男。委托代理人宋冀琳,上海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孝辉,男。被执行人方如英,女。赵莉杰申请执行叶孝辉、方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孝辉、方如英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莉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5.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叶孝辉、方如英现居住的坐落在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83号的房产是其父母所有,二被执行人居无定所,长期在外地,多次查找无果,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登记,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韩广泰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倩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