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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广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辉,伍燕青,张运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095-1号申请执行人:陈广辉,男,汉族。被执行人:伍燕青,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运娥,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广辉与被执行人伍燕青、张运娥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伍燕青、张运娥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广辉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执行费29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6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张运娥名下的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运娥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