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杭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杭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8F01室。被执行人杭慧。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杭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杭慧未按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杭慧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4日,本院办案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杭慧住所地调查,当地物业客服主任称杭慧已经向他们支付了6725.17元,剩余1097.65元未支付。现在也找不到杭慧本人。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查询存款为0元、中国农业银行陕西分行查询存款为0元、华夏银行查询存款为0元。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0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