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民终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洪亮与开发区乙炔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洪亮,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溶解乙炔厂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终字第00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洪亮,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菡婷,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强,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溶解乙炔厂,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人朱凯,该厂厂长。上诉人朱洪亮因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洪亮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洪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洪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5元,减半收取1657.5元,由上诉人朱洪亮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赖志勇代理审判员 赵洪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隋佳利 关注公众号“”